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68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68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相對人即債務人 俞相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柒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壹仟陸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壹仟肆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件聲請,前經本院命債權人補正請求金額與本金間差額之計算方式,迄今仍未按裁定意旨陳明計算期間及金額,其書狀程式顯有欠缺,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七、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