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補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585號
原   告  陳建華
一、原告因給付薪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和春技術學院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24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富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劉法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