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補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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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585號
原 告 陳建華
一、原告因給付薪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和春技術學院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24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富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劉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