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字第1355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02年度板簡字第1355號
原   告 高正計程車客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月娥
訴訟代理人  徐見明
被   告  曾奕宏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牌照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客車車牌貳面及行車執
照壹枚返還交付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緣被告於民國101年3月26日與原告簽訂新北市
計程車客運業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以其所有自備之小客
車(國瑞廠牌,出廠年月101年3月,排氣量1987cc,引擎
號碼3ZRA901040)加入原告公司營業體系,登記車主為原告
公司,使用原告公司請領之車號000-00號營業小客車牌照(
即包括車牌0面、行車執照1枚)營業,並約定被告每月應
給付原告管理服務費新臺幣(下同)1,200元,且自行負擔
違規罰款、各項稅款、保險費等費用。詎被告自101年9月
起,即未依約按月繳交管理費,另原告代墊之稅款、違規罰
款等亦累欠達1萬5,000元,迄未繳納,屢經催討,均置之
不理,原告遂於102年5月23日、102年6月5日寄發存證
信函,催告給付並終止上開契約,復以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
為終止契約之表示。為此,原告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返還交
付原告上開車號車牌0面、行車執照1枚。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自備車輛參
與經營契約書、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存證信函及回執等影
本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
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上開契約之法律關
係,訴請被告應將系爭車號000-00號營業小客車車牌0面及
行車執照1枚返還交付原告,核屬正當,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三、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訴訟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
第一審裁判費),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黃炎煌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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