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字第31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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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交字第31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交字第311號原告 吳昶毅 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表人 蘇福智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惟原告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予以繳納裁判費,逾期未繳納,致起訴有程式上之欠缺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徐文瑞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書記官朱亮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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