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聲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7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章宏偉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章宏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章宏偉因強盜罪,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1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年4月,迭經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34號、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97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10373號執行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即受刑人)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堪以認定。
三、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0年1月1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林坤志法官林逸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淑華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