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簡字第846號
原 告 林子煬
訴訟代理人 林明顯
被 告 范姜玉龍
法定代理人 范姜羣平
被 告 黃文廷
訴訟代理人 沈秀琴
法定代理人 黃信敦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三月三十日上午十時
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蘇珍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書記官鄭兆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