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0年度壢簡字第84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簡字第846號
原   告  林子煬
訴訟代理人  林明顯
被   告  范姜玉龍
法定代理人  范姜羣平
被   告  黃文廷
訴訟代理人  沈秀琴
法定代理人  黃信敦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三月三十日上午十時
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蘇珍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書記官鄭兆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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