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1年度重訴字第26號原告 李萬基 即祭祀公業 李徐媽 祭祀公業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高素貞 律師被告丁○○
戊○○○乙○○丙○○甲○○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文雄 律師複代理人 戴文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94年2月1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桃園縣桃園市○○路○○○號)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月5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1月6日
書記官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