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補字第306號原告乙○○
3號甲○○丙○○上3人送達代收人 陳威男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丁○○○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919,62
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20,0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月5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月5日
書記官林蕙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