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5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姜智逸 律師被告乙○○兼法定代理人丁○○?????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係本院95年度交付民字第105號事件,嗣經本院刑事庭以裁定移送前來,惟原告於本院95年3月13日準備程序期日則當庭擴張其聲明請求之範圍,擴張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新台幣(下同)1,524,920元(即精神慰撫金從50萬元擴張為200萬元,車損24,920元部分亦有追加),應徵訴訟費用16,147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梁宏哲?????????法?官?程怡怡?????????法?官?楊明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書記官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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