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交抗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交抗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抗字第162號
98年度交抗字第168號98年度交抗字第169號98年度交抗字第170號98年度交抗字第171號98年度交抗字第172號98年度交抗字第173號98年度交抗字第174號98年度交抗字第175號98年度交抗字第176號抗告人即異議人甲○○上列抗告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裁定(98年度交聲字第21
6號至第22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均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均略以: 金太祥 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兩輛車,上開車輛是公司的大股東所有,車子是他們用公司的名義購買而當私人轎車使用,因此違規之罰單,不應由金太祥股份有限公司甲○○接受,為此,不服原裁定,特提起抗告云云。
二、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前段亦規定明確。依上規定,得聲明異議之人,以裁決書所列之受處分人為限,如非裁決書所列之受處分人聲明異議,即非合法,受理之交通法庭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經查,本件如附表所示之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違反道路交通管件裁決書,其受處分人均為金太祥股份有限公司,此有高雄市交通事件裁決中心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書附卷可證(見原審98年交聲字第216號卷第12-22頁),甲○○僅係該公司之代表人而已,並非受處分人。而本件異議人甲○○於原審訊問時亦陳明,金太祥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4年底解散,本件伊係以個人名義異議等語(見原審98年交聲字第216號卷第38頁)。從而,異議人甲○○既非本件如附表所示裁決書之受處分人,自無提起本件異議之權利。準此,異議人甲○○就上開裁決書聲明異議,即非合法,應予駁回。原審因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法第18條規定,裁定駁回甲○○之異議,經核並無違誤,抗告人甲○○所執陳詞提起抗告,並無足取,其抗告為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6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兆隆
法官李政庭法官陳志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書記官黃琳群附表:
┌─┬─────┬──────┬─────┬────┬──────┬─────┐││本案案號│裁決書案號│受處分人│違規時間│違規地點│違規行為│││││││││├─┼─────┼──────┼─────┼────┼──────┼─────┤│1│98交聲字第│高市交裁字第│金太祥股份│94年12月│五福三路前│在道路收費│││216號│裁32-1B50930│有限公司-│17日17時│053A30│停車處所停││││63│甲○○│22分││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2│98交聲字第│高市交裁字第│金太祥股份│94年12月│中正一路│在道路收費│││217號│裁32-1B50936│有限公司-│19日14時│021477│停車處所停││││72│甲○○│10分││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3│98交聲字第│高市交裁字第│金太祥股份│94年12月│瑞源路190A30│在道路收費│││218號│裁32-1B50940│有限公司-│20日19時││停車處所停││││15│甲○○│20分││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4│98交聲字第│高市交裁字第│金太祥股份│95年1月│高雄縣鳳山市│使用註銷之│││219號│裁32-NO11338│有限公司-│12日20時│五甲三路│牌照行駛││││78│甲○○│40分│││││││││││├─┼─────┼──────┼─────┼────┼──────┼─────┤│5│98交聲字第│高市交裁字第│金太祥股份│94年6月│民生仁愛路口│駕車行經有│││220號│裁32-BB40318│有限公司-│17日4時││燈光號誌管││││06│甲○○│13分││制知交岔路││││││││口闖紅燈│├─┼─────┼──────┼─────┼────┼──────┼─────┤│6│98交聲字第│高市交裁字第│金太祥股份│94年8月○○○鄉○○路│駕車行經有│││221號│裁32-NJ91873│有限公司-│10日12時│光明路│燈光號誌管││││49│甲○○│42分││制知交岔路││││││││口闖紅燈│├─┼─────┼──────┼─────┼────┼──────┼─────┤│7│98交聲字第│高市交裁字第│金太祥股份│94年6月│高雄市監理處│不依限期參│││222號│裁00-0000000│有限公司-│6日00時││加定期檢驗││││21│甲○○│00分││者│││││││││├─┼─────┼──────┼─────┼────┼──────┼─────┤│8│98交聲字第│高市交裁字第│金太祥股份│94年2月│中華民生路口│駕駛人行車│││223號│裁32-BC40142│有限公司-│16日00時││速度,超過││││89│甲○○│17分││規定之最高││││││││時速二十公││││││││里以上│├─┼─────┼──────┼─────┼────┼──────┼─────┤│9│98交聲字第│高市交裁字第│金太祥股份│94年9月│台一線加祿加│駕駛人行車│││224號│裁32-VA40554│有限公司-│6日20時│油站前│速度,超過││││70│甲○○│52分││規定之最高││││││││時速二十公││││││││里以上│├─┼─────┼──────┼─────┼────┼──────┼─────┤│10│98交聲字第│高市交裁字第│金太祥股份│94年10月│高雄都會高架│駕駛人行車│││225號│裁32-BD45279│有限公司-│25日14時│道路大中路口│速度,超過││││74│甲○○│58分││規定之最高││││││││時速二十公││││││││里以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