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38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三八О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三七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子彈壹顆均沒收。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所移送扣案之改造手槍一枝、子彈三顆(已試射一顆),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物品,為違禁物,因查無涉嫌人,乃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單獨請求宣告沒收之。
三、經查,本件扣案手槍一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子彈一顆經送鑑驗,均具殺傷力,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八十九年八月四日刑鑑字第一0五八七五號鑑驗通知書在卷可憑,是故前開扣案物,確屬違禁物無訛,本院認此部分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規定,宣告沒收之。另扣案子彈二顆,其中一顆不具殺傷力,一顆業經試射而滅失,自亦不具殺傷力,此有前開鑑驗通知書可按,均非屬違禁物,自不得宣告沒收,是此部分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曾逸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玉城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