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466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達冠 訴訟代理人 郭沛諭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7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7,4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2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書記官許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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