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一一號
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戊○○
丁○○丙○○被告乙○○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上午九時四十分許,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高敏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范育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