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勞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勞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一五號
原告丙○○原告甲○○原告乙○○原告己○○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 律師
唐小菁 律師被告名客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法定代理人丁○○住被告台灣新聞報設高雄市○○○路○號法定代理人戊○○住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勞工法庭~B法官李勝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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