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3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539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謝婷宇 被告 陳星宇 (原名 陳峙蒼陳勇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捌萬捌仟貳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肆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因分割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分割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公司法第319條準用同法第75條規定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於民國98年8月1日與訴外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公司依企業併購法有關分割之規定,將美商花旗銀行在台分行部分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原告,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98年7月17日金管銀外字第09800316561號函核准在案(見本院卷第8頁),是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公司分割予原告部分之權利義務關係,即應由原告概括承受。
二、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訂花旗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下稱信用卡契約)第28條約定、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24、25條(見本院卷第27、12、16頁),同意以本院為管轄第一審法院,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96年10月22日向伊申請VISA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使用,依約被告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並約定最高利率即年利率20%之範圍內,依持卡人信用狀況,考量銀行營運成本或風險損失成本等因素後,通知調整持卡人適用之差別循環信用年利率,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應給付按年利率14.79%計算之利息,且延滯繳款時,逾期滯納金新臺幣(下同)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滯納金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滯納金500元,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不得超過三期。詎被告未依約清償,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有2,969元(本金1,717元、已到期利息52元、滯納金1,200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未給付。
(二)被告於101年3月16日向伊申請如附表編號2至5之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帳務編號:0000000000000000號),依約被告應按月清償本金及利息,若未於還款寬限期截止日前(含)付清當期全部應繳款,除喪失期限利益外,應給付遲延利息,且延滯繳款時,逾期滯納金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滯納金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滯納金500元,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不得超過三期。惟被告未依約清償,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685,299元(本金656,346元、起息日前已結算未受償利息2,924元、起息前已結算未受償月付金利息24,829元、逾期滯納金1,200元)及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利息未予清償。
(三)爰依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卡友滿福貸申請書暨約定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滿福貸信用額度動用調整申請書、帳務資料查詢、消費明細等件為證(本院卷第8至27、31至38頁),堪認其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含已到期利息、違約金)及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趙雪瑛法官唐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書記官趙盈秀附表:
┌──┬────┬─────┬───────────────┐│編號│產品│計息本金│利息││││(新臺幣)├──────────┬────┤││││計息期間│年利率│││││(民國)│(%)│├──┼────┼─────┼──────────┼────┤│1│信用卡│1,717元│自106年12月17日起至│14.79%│││││清償日止││├──┼────┼─────┼──────────┼────┤│2│滿福貸│114,496元│自106年12月17日起至│14.99%│││││清償日止││├──┼────┼─────┼──────────┼────┤│3│滿福貸│464,876元│自106年12月17日起至│16.99%│││││清償日止││├──┼────┼─────┼──────────┼────┤│4│滿福貸│32,063元│自106年12月17日起至│20%│││││清償日止││├──┼────┼─────┼──────────┼────┤│5│滿福貸│44,911元│自106年12月17日起至│13.99%│││││清償日止││└──┴────┴─────┴──────────┴────┘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