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侵上訴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侵上訴字第62號上訴人即被告 郭鵬超 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 黃柏彰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鵬超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三年五月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郭鵬超前經本院認為犯妨害性自主罪等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0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一0三年二月十三日執行羈押,至一0三年五月十二日止,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一0三年五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0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汪梅芬法官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