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5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附民字第590號原告 張誌祐 被告 王邦基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2年度易字第281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許冰芬
法官劉正忠法官江彥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