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480號上訴人即被告 周碧真 被上訴人即原告 周蕭秀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0月31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480號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2年11月11日寄存於被告周碧真戶籍所在地之警察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新生南路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已於102年11月21日發生送達效力,上訴期間應自送達翌日即102年11月22日起算20日之不變期間,嗣因原告、被告均未提起上訴,該判決已於102年12月13日確定(已扣除2日在途期間),上訴人遲至102年12月23日始提起上訴(見民事上訴聲明狀所蓋本院收狀戳),顯逾上訴期間,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書記官洪來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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