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5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8586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理人 高于婷 債務人 紀錦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玖仟零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壹仟貳佰伍拾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萬伍仟柒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陸佰元之違約金。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