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89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8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890號聲請人 王江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03年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84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2年1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書記官張美玉┌─────────────────────────────────────┐│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89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王江南│台灣中小企│100年10月31│46,250元│AZ0000000│││││業銀行新莊│日│││││││分行│││││└───┴─────┴─────┴──────┴─────┴─────┴──┘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