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22號原告 林奕霆 訴訟代理人 簡旭成 律師複代理人 劉建汎 被告 林碧燕 訴訟代理人 林秀蓉 律師被告蕭祝
林月嬌 林卉敏 林素縀 前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長春 被告 林慧瑜
林碧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七日下午三時,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書記官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