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22號原告 林奕霆 訴訟代理人 簡旭成 律師複代理人 劉建汎 被告 林碧燕 訴訟代理人 林秀蓉 律師被告蕭祝
林月嬌 林卉敏 林素縀 前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長春 被告 林慧瑜
林碧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七日下午三時,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書記官高偉庭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