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7年度沙小字第61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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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沙小字第61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丙○○
      戊○○
複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捌仟肆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六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部分按上開年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均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乙○○前就讀新民中學時,於民國92年
8月19日邀同被告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訂借就學貸
款,約定貸款額度新臺幣(下同)300,000元,動用期限自
92年8月19日起至被告乙○○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
被告乙○○應向原告提出撥款通知書於期限內動用額度,原
告憑撥款通知書撥款,本件共計撥款3筆,合計金額為
68,466元,並約定被告乙○○應於本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
伍後滿1年之日起開始分36期,每滿1個月為1期平均攤還本
息,如未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利
率依原告與教育部議定之利率計息,倘被告乙○○對所負之
債務不依期還本付息,經原告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
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原告就學貸款利率加
年率1%固定計算。本件轉列催收款項之日期為96年7月1日,
當時原告就學貸款利率為3.6%,另加年率1%固定計算後之利
率為4.6%。另除按前開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6個月以內部
分按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借款利率20%加計
違約金。詎被告乙○○自96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68,466元,及其中㈠27,680元㈡20,393元㈢
20,393均自96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6%計算之利
息,暨自96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
按上開年息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年息20%計算之
違約金,經原告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約已喪失期限利
益。而被告甲○○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
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
給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則以:對原告主張無意見,願意償還本金,利息部分請
求免除,伊有接過催收的電話,伊有誠意要還,但沒有能力
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
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
資料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原告依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並無
不合,被告雖請求免除利息,原告訴訟代理人則當庭表示不
同意免除利息等語(見97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筆錄),故無
從判決免除利息部分。
五、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
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
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
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
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
付,亦為民法第739條、第740條及第273條第1項所明定。本
件被告乙○○既偕同被告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
而尚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且
清償期已因喪失分期攤還之利益而視為全部到期。從而,原
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六、本件係小額民事判決,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千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436
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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