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2288號
法定代理人 顧銳賢
訴訟代理人 黃文顥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曾德昌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39,665元,應繳裁
判費2,5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
應補繳1,5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雨真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