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2296號
原 告 甲○○
被 告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間損害賠償,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5,28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11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民國97年度雄聲字第326號),業經本院裁
定准予訴訟救助,故於該裁定確定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
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
翌日起1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 雨 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鄭 翠 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