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2287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人聲請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
件法第14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由原本作成。
核定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