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4533號
原 告 慶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彰化縣○○鎮○○街○○號,此有被告個
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原告提出之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參,
又觀本件復無約定合意由本院管轄之情事,則依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支付命令異議視為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