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0年度新簡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新簡補字第8號
原   告  林金足 即大山雞場
      林金足即 陳永泰 之繼.
       陳俊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 姚其正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0,00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6,000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
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
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葉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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