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小字第361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36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胡雪亭
被   告  吳德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民國110年5月10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254元,及其中新臺幣18,824元自民國
93年10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書記官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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