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373號

聲請人威志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芳元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聲請狀末聲請人公司印文(即大小章)。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士原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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