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53號

原告 吳溪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 律師

被告 許德賢

何悉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23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被訴過失傷害之刑事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231號),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在案,但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李辛茹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禹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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