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小字第347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347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李仁傑
被   告  方晨翰方鉦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書記官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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