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007號
相對人川越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莊皓 尹
人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寶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2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007號
相對人川越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莊皓 尹
人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寶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2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