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657號聲請人禾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建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萬甲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解散前及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向本院民事庭查詢債務人公司之清算備查資料,並提出清算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及改列該清算人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若查無清算人,則應改列解散前之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全體股東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