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訴字第29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2908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文寶 選任辯護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周威君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文寶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陸年叁月貳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林文寶(下稱被告)前因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2項、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3項之販賣第二、三級毒品未遂罪、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有期徒刑之罪,且參酌業經原審判處重刑,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確保審判及執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5年12月28日裁定執行羈押,至106年3月27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被告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2項、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3項之販賣第二、三級毒品未遂罪、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經原審判處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在案,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12、961號刑事判決及本案卷內證據可考,足徵被告就其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犯罪嫌疑確屬重大。又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罪之法定刑分別為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良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衡諸被告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2年之重刑,本案雖尚未確定,倘法院最後判決結果非如被告所預期,難期被告能服膺判決結果,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將隨之增加,自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虞,故被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所列第1、3款之情形。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應屬適當、必要,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式之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106年3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智勝
法官吳秋宏法官潘翠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盈芝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