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0年度岡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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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平
代 理 人  蕭梅芳
相 對 人  呂金成
       呂溪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一日對相對人由臺北松山郵局
發如附件所示之債權讓與通知函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承受第三人奇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對相對人之債權,而欲將該債權讓與通知相對人,於民國九
十九年四月一日,將該債權讓與以郵局寄送相對人之戶籍,
卻遭以招領逾期退回,聲請人已竭盡所能,相對人確已遷移
不明,請准公示送達等語。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以郵局雙掛號函所
為債權讓與之通知,遭「招領逾期」為由退回,並提出債權
讓與通知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及退件信等為證,經本院依職
權函請轄區員警至相對人戶籍地查訪結果,該戶目前為空屋
、無人居住,相對人呂溪泉、呂金成未實際居住於現址,足
證相對人卻已遷移不明,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100
年1月28日高市湖分偵字第1000000607號函附卷可稽,故其
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意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書記官葉明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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