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7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0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107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俊輝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1年度毒偵字第944號、第12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俊輝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強制戒治後,於民國91年2月6日因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而出所,於同年7月1日因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而視為執行完畢。
又於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確定(第1案);另於95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及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及5月確定,經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第2案)。上開第1、2案,經接續執行,於96年12月4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復於97年間,因施用毒品及竊盜案件,經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10月(2次)、8月、4月確定,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第3案);再於98年間,因持有第一級毒品及竊盜案件,經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8月確定,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第4案)。上開第3、4案,經接續執行,於101年3月23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1年6月28日上午7時許,在臺中榮民總醫院附近某址之友人住處,以將海洛因加水混合後經由針筒注射手臂血管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同日下午2時30分許,在彰化縣彰化市○○路○○○號前為警盤查而查獲,並扣得海洛因15包(驗餘淨重13.45公克,純質淨重6.96公克)及塑膠鏟管2支。因認被告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黃俊輝業於101年10月10日死亡,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系統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8及19頁)。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玉齡以上判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書記官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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