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司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司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1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司字第六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世捷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得勝 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世捷建設有限公司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選派 陶鴻文 會計師(事務所:設台中市○○路○段○○○號六樓)為世捷建設有限公司之檢查人,檢查世捷建設有限公司之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此規定於有限公司亦準用之,同法第一百十條第三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繼續一年以上,持有相對人世捷建設有限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惟相對人公司自民國八十七年四月設立至今,從未通知聲請人參加股東會及報告相對人之營運狀況,亦未分配盈餘,聲請人屢經催告,相對人公司遂聲稱將於九十一年三月十六日召開九十年度之股東會,並通知聲請人參加,詎料聲請人屆時赴會,竟無人接待亦未見相關人士主持開會,復未備妥相對人公司歷年之會計帳簿等文件以供股東查閱,聲請人始知受騙。嗣後聲請人再次以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雖通知聲請人於同年五月十四日再次召開股東會,聲請人亦再次出席與會,惟相對人公司竟拒絕聲請人進入會場,並拒絕提供財物帳冊供聲請人閱覽,致聲請人權益受損甚鉅,為此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帳目及財產情形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中壢郵局第二二八號存證信函影本為證,足證聲請人確為相對人公司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至明。另本院依職權函請台灣省會計師公會推薦適當之會計師供本院遴選為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經該會推薦陶鴻文會計師(事務所:設台中市○○路○段○○○號六樓),有台灣省會計師公會九十一年七月廿九日(九一)會總字第三六三號函在卷可稽。本院審酌陶鴻文會計師先後畢業於國立政治大學會計系國立中正大學企研所,曾擔任公會法規委員會委員職務暨簽證十數家公開發行公司,對於公司業務、帳目及盈虧情況應能本於專業知識予以檢查,當亦能適時維護、保障聲請人及其他股東之權益,認洵屬適當,爰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選派會計師陶鴻文為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之公司業務之帳目及財產情形。
四、檢查人之報酬由相對人負擔。
五、相對人應依檢查人之要求提出相關帳簿、表冊供檢查。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高敏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蕭雅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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