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簡字第843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桃簡字第84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戊○○
複 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壹佰肆拾貳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甲○○於民國92年至95年間就讀永平工商時
,邀同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請「高中以上學
生就學貸款」6筆,共計新臺幣137,142元,約定自被告該
階段學業完成滿1年之日起,按年金法分72期,按月平均攤
還本息,被告若未依約償還,除自逾期日起按原告基本放款
利率加週年利率1%計算利息外,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該期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
,按該期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甲○○自畢業後即
未依約清償本息,計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
約金未為給付之事實,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債務,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均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
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利率資料、放款
借據、就學貸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為證,經本院
核對無訛,且被告均經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
,亦均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原告此部分主張之事實,堪信
為真。從而,原告依兩造之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
,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即屬有據,
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林虹翔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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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放貸金額│貸款日│結欠本金│應收利息│逾期違約│
││(元)││(元)│││
├──┼────┼────┼────┼──────┼─────────┤
│1│28,251│92.08.25│28,251│96年7月1日│自96年8月2日起至│
│││││起至97年7月│97年7月30日止,逾│
│││││30日止應收利│期6個月以內者,按│
│││││息以週年利率│週年利率0.36%,逾│
│││││3.6%計算。│期超過六個月按週年│
││││││利率0.72%計算之違│
││││││約金。│
││││├──────┼─────────┤
│││││97年7月31日│自97年7月31日起至│
│││││起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逾期6個│
│││││應收利息為週│月以內者,按週年利│
│││││年利率4.64%│率0.464%,逾期超│
│││││計算。│過6個月按週年利率0│
││││││.928%計算之違約│
││││││金。│
├──┼────┼────┼────┼──────┼─────────┤
│2│21,393│93.02.09│21,393│同上│同上│
├──┼────┼────┼────┼──────┼─────────┤
│3│21,393│93.08.30│21,393│同上│同上│
├──┼────┼────┼────┼──────┼─────────┤
│4│21,935│94.02.03│21,935│同上│同上│
├──┼────┼────┼────┼──────┼─────────┤
│5│22,085│94.08.24│22,085│同上│同上│
├──┼────┼────┼────┼──────┼─────────┤
│6│22,085│95.02.08│22,085│同上│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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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李華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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