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5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58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三郎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0年度聲沒字第392號、110年度戒毒偵字第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三郎分別於民國109年8月30日20時許、109年8月31日23時許及109年9月13日21時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分別以110年度戒毒偵字第106號、110年度毒偵緝字第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編號㈠至㈩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均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另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及第2款規範之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並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疑,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又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陳三郎前有於109年8月30日20時許及同年8月31日23時許
,分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下稱第一案),又於109年9月13日21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下稱第二案)等情,業為被告所自承【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2997號偵查卷宗(下稱2997號毒偵卷)第152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3245號偵查卷宗(下稱3245號毒偵卷)第59、160頁】,而前揭第一案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568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342號裁定送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後,認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之必要,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018號裁定強制處分免予繼續執行,而於110年5月26日釋放,復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戒毒偵字第1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前揭第二案則係於被告執行上開強制戒治前所犯,同為上開強制戒治效力所及,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法務部○○○○○○○○110年5月6日東戒所輔字第11011004870號函暨檢附相關資料【含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第二聯:送戒治所)各1紙、本院110年度毒聲字第342號刑事裁定書1份、受戒治人調適期處遇成績評估表1紙】共5紙、本院110年度聲字第2018號刑事裁定書1份、法務部○○○○○○○○通知1紙、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戒毒偵字第106號、110年度毒偵緝字第15號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聲字第65號偵查卷宗(下稱聲卷)第3-11、27-28、49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戒毒偵字第106號偵查卷宗(下稱戒毒偵卷)第39-40頁、本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584號卷(下稱本院卷)第9頁】,復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無訛。
㈡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㈠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透明晶體
2包(含包裝袋2只)、如附表編號㈡所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白色粉末1包(含包裝袋1只)及如附表編號㈢至㈩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晶體8包(含包裝袋8只),前經送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後,其中扣案如附表編號㈠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透明結晶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含包裝袋各2只,驗前淨重各為0.3916公克、0.1670公克、驗餘淨重各為0.3842公克、0.1591公克);如附表編號㈡所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白色粉末1包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含包裝袋1只,驗前淨重為0.5625公克、驗餘淨重為0.2901公克);如附表編號㈢至㈩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晶體經指定鑑驗,其中如附表編號㈢、㈣及㈥所示部分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含包裝袋各1只,驗前淨重各為1.7564公克、3.3554公克、7.0980公克、驗餘淨重各為1.7476公克、3.3433公克、7.0723公克),又如附表編號㈢至㈩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純質淨重推估共38.3465公克,此有職務報告1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共3紙、現場照片1張、及扣案物品照片(109年9月1日)4張、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9月1日草療鑑字第1090900009號鑑驗書1份、扣案毒品照片2張、職務報告書1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共6紙、現場照片3張、扣案物品照片(109年9月15日)2張、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10月6日草療鑑字第1090900375號鑑驗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10月12日草療鑑字第1090900376號鑑驗書各1份附卷可稽【見2997號毒偵卷第43、59-63、81、81-85、177、179頁、3245號毒偵卷第53、81-91、147-149、149-151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核交字第3352號偵查卷宗(下稱3352號核交卷)第11-13、15頁】,足認上揭扣案如附表編號㈠、㈢至㈩所示透明晶體2包及晶體8包,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又如附表編號㈡所示白色粉末1包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均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諭知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另用以包裝、裝放前揭第一、二級毒品之包裝袋部分,若與其內所包裝之毒品分開時,其與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自應全部視為毒品,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因鑑驗耗盡之上開第一、二級毒品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後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湯有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所有人備註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2只,總毛重0.92公克)2包陳三郎見2997號毒偵卷第63頁。㈡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含包裝袋1只,毛重0.78公克)1包陳三郎見3245號毒偵卷第89頁,編號1。㈢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只,毛重1.96公克)1包陳三郎見3245號毒偵卷第89頁,編號2。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只,毛重3.53公克)1包陳三郎見3245號毒偵卷第89頁,編號3。㈤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只,毛重3.51公克)1包陳三郎見3245號毒偵卷第89頁,編號4。㈥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只,毛重7.42公克)1包陳三郎見3245號毒偵卷第89頁,編號5。㈦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只,毛重7.36公克)1包陳三郎見3245號毒偵卷第89頁,編號6。㈧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只,毛重7.39公克)1包陳三郎見3245號毒偵卷第89頁,編號7。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只,毛重3.54公克)1包陳三郎見3245號毒偵卷第89頁,編號8。㈩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只,毛重7.27公克)1包陳三郎見3245號毒偵卷第89頁,編號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