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7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70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武州被告史金龍被告張開致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8年度偵字第1526
6號、108年度偵字第169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被告許武州、史金龍、張開致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許武州、史金龍、張開致所犯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蔡政佑法官陳柏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珮瑜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