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亡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亡字第41號聲請人 黃天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 黃玉如 (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失蹤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之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四女黃玉如於民國78年10月30日上下學未歸,迄今已逾7年,爰聲請宣告黃玉如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為證,並核與證人即失蹤人黃玉如之弟弟 黃成謙 之證述相符;而失蹤人黃玉如尚未尋獲一節,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110年8月9日南市警 佳防 字第1100425440號函附卷可考,自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可採,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書記官賴佳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