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補字第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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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補字第88號
原   告  高澄濱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大經 間請求拆除地上物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提出系爭土地即台北市○○段○○段第361地號土地上之法定
空地天井部分,應返還之面積21平方公尺部分土地於起訴時之交
易價額證明,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無從核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15日內,向本院補正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鑑定價額證明,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徵裁判費及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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