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補字第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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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補字第88號
原 告 高澄濱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大經 間請求拆除地上物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提出系爭土地即台北市○○段○○段第361地號土地上之法定
空地天井部分,應返還之面積21平方公尺部分土地於起訴時之交
易價額證明,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無從核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15日內,向本院補正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鑑定價額證明,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徵裁判費及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