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小字第407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林淑靖
被 告 潘韋興 原住台北市○○區○○街○○巷○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庭100年度重小調字第82號),
於民國100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捌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上開請求業據提出被告簽署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交
易明細表及債權讓與證明書等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亦未
提出何反證為駁,原告主張自應認實在有理。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法官楊志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
依法繳交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
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
回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書記官吳進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