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477號
原   告  許城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文福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
               書 記 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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