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小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小字第259號
原   告  張采榆 即納栩資訊應用研究室
上列原告與被告一甲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0
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
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