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小字第259號
原 告 張采榆 即納栩資訊應用研究室
上列原告與被告一甲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0
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
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