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小字第408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小字第408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劉乃華
被   告  潘暐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庭100年度重小調字第
112號),於民國100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貳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上開請求業據提出被告簽署之中華銀行 東森 得易卡型錄申請
書、信用卡須知、債權讓與證明書及登報公告等為證,而被告經
通知未到庭,亦為提出何反證為駁,自應認原告主張為實在有理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法官楊志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
依法繳交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
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
回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書記官吳進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