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簡字第150號
原 告 林界賢
被 告 瑋泰 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鳳如
黃葉惠
黃涵湘
黃煒翔
兼法定代理
人 黃大維 即 黃琦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1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3
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証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楊曉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