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法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法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39號聲請人 王怡心相 對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上列當事人間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第二、四、十五條內容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而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次按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司法院79年2月17日秘台廳㈠字第01199號函釋要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之董事長,茲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於民國112年3月29日經第13屆第13次董事會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條文內容,且經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復許可變更,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之法人登記證書、第13屆第13次董事會議紀錄、修正前及修正後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5月24日金管證審字第1120136417號函等件為證。
三、經查:㈠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捐助
章程第2、4、15條規定內容如附件「修正後條文」欄所示,分別係針對該基金會推動之項目、增設會址、賸餘財產歸屬等所為規定,涉及維持財團之目的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其聲請變更章程,核與前揭民法第62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㈡至於如附件所示「修正後條文」欄,其中第1、5、7、11、16
條,均僅係文字修正;第13、14條係修正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事項及期限,並修正部分文字;第17條則係由原第16條移動增列;第19條第13項係增列章程修正沿革,核與財團法人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無涉,此部分依前揭司法院函釋要旨,聲請人於取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許可後,即可向本院登記處辦理變更登記,核屬無庸本院裁定許可之事項,故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書記官詹欣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