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8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8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80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金春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100年度緩字第516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執聲字第5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收據號碼0000000號中華民國普通護照申請書緊急聯絡人姓名欄偽造之「 徐金鳳 」署押壹枚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刑法第219條規定,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本件被告徐金春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0年11月7日以100年度偵字第17545號緩起訴處分,於100年11月30日確定,101年11月2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被告於收據號碼0000000號中華民國普通護照申請書緊急聯絡人姓名欄偽簽「徐金鳳」之署名,係違反上開刑法第219條之物,爰依前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詳100年度他字第1290號卷內證物袋)。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條亦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徐金春所涉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17545號緩起訴處分,於100年11月30日確定,並於101年11月2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在卷可稽。收據號碼0000000號中華民國普通護照申請書緊急聯絡人姓名欄偽造之「徐金鳳」署押1枚,為被告所偽造,業據被告於偵訊中坦承不諱,是上開文件上偽造之署押,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單獨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家汝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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