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家調裁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家調裁字第17號聲請人 熊文雄 相對人 熊凱威 兼法定代理人 周文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確認聲請人與相對人熊凱威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參酌調解委員之意見及家事調查官之報告,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就調查結果使當事人或知悉之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人聲請辯論者,應予准許,家事事件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上開裁定確定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二、兩造合意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周文玲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三日結婚,相對人熊凱威於同年0月0日出生,相對人周文玲多年來均隱瞞相對人熊凱威並非受胎自聲請人之事實,嗣兩造感情發生破綻後,聲請人懷疑相對人熊凱威是否為聲請人之骨肉,聲請人因而於一O一年九月二十六日偕同相對人熊凱威至 柯滄銘 婦產科診所接受親緣DNA鑑定,始確定相對人熊凱威確非聲請人之子,為釐清血緣關係,身分與戶籍登記不符,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爰依法合意聲請裁定如主文所示等語。
三、查兩造上開合意聲請意旨,除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為證外,復有柯滄銘婦產科診斷證明書一份在卷可查,準此,兩造間既無親子血緣關係存在,僅因相對人周文玲與聲請人結婚,而將相對人熊凱威戶籍登記為聲請人之婚生子女,該戶籍登記顯有未洽。從而,兩造合意聲請本院裁定確認兩造親子關係不存在,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純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書記官楊月雲